材料化学教研室试卷评阅工作的暂行规定

         2023-10-30        15


  1. 评卷工作实行教研室主任负责制,每科试卷的评卷需在教研室主任组织下有序进行。

  2. 评卷必须实行流水作业,用红笔按统一的评分标准打分,做到给分有理,扣分有据,并规范签名。

  3. 评卷时每道题采用扣分制(即给负分)。合分必须做到准确无误,每小题分数允许小数,卷面总分按“四舍五入”保留整数。合分人签全名。

  4. 评卷结束须对所评卷进行认真复查,复查内容包括每题小分是否有错,登分是否准确,总分合计是否有误,复查人应在首份试卷上签全名。对改错的内容或给错、合错的分数应改正后签全名。确认无误后交院主管领导组织再复查,对复查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批评,并限期改正。试卷复查后如发现有错误,由教研室主任组织改卷人重新复查核对并改正签名,任何人不许私自改动。

  5. 学生确认试卷分数有疑意要求查卷时,应由本人申请,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教研室主任组织改卷人认真核查,确有错误应予纠正,并将核查结果记录在学生申请书上签名交院保存。

  6. 试卷由教学秘书负责拆封、登分。登分结束试卷连同试卷分析和评分标准整齐装订,按要求保存。补考评卷操作均按以上规定执行。对于在评卷工作中不能履行职责出现失误者,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纪律处分。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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